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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对于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等技术,中小企业可以投入适当的成本加以预先研发,主动从更高的格局上参与竞争。

  第十二条 【专利国际申请】中小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需要在国际范围获得保护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本企业需要在某国尽早获得专利授权的,也可直接向该国的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可免去《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较长的时间成本,有利于尽早获得专利授权。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家审批阶段后,实体内容的审查和专利的授予取决于该国的专利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防御专利申请】中小企业可以在未来可能发生技术争议的领域上提交专利申请或者公开技术创新成果使该项技术丧失新颖性,以限制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空间。

  第十四条 【专利信息】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提高专利信息运用能力,逐步形成企业内部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第十五条 【应急预警】企业可以建立专利保护应急和预警机制,全面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动态,掌握国内外专利信息,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事件提前发布警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技术联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与本行业内的其他企业组建技术联盟合作开发特定技术。在技术联盟内,成员企业可以约定信息共享、共同开发、共同使用技术成果及权利归属等有关事项。

  核心技术,是指在某行业或者某领域的同类产品市场竞争中起关键作用的一种或者多种技术。

  第十七条 【外观设计保护】中国、美国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外观设计,欧盟采用单独立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注册外观设计和未注册外观设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均可在欧盟得到保护。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性质和产品特征选择是否在欧盟注册相关外观设计。

  第十八条 【主动挑战】中小企业应当关注竞争对手在重点市场国的专利申请情况,并可以借助专利异议、专利无效等制度主动挑战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以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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