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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亚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28日


  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将分别于2010年11月、12月在广州举行。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市人民政府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应当规定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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