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年 度
总捐赠收入
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
占比%
总 计
本公益性群众团体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填表人(签章)
公益性群众团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