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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年  度总捐赠收入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占比%
    
    
    
总   计   
本公益性群众团体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填表人(签章)公益性群众团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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