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重庆市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重庆市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2:
重庆市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群众团体名称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 | | 申报年度上年度净资产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主管部门 | |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 | □是;□否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团体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否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否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否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团体财产的分配; | □是;□否 |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 □是;□否 |
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是;□否 |
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 □有;□无 |
从事的公益事业属于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众和个人的活动 | □是;□否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是;□否 |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是;□否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是;□否 |
附列资料 | 申请报告 | □有;□无 |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 □有;□无 |
组织章程 | □有;□无 |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内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明细 | □有;□无 |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 □有;□无 |
特殊情况说明:(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符合以上认定条件,请陈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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