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论证等资料。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及工作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收到议案或报告的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重要事项需进一步调查论证的,可延迟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执行时间较长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作出不适当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成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依照《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
(二)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