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超收财力安排、使用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四) 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五)由政府投资,且对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和民生等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或撤销;
(七)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重大事项主动报告或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第(六)、(七)项所列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报告重大事项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议案及有关报告的若干规定执行。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天前将议案或报告文本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会议召开10天前将议案或报告文本及有关材料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