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38、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9、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3、个人取得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有关科教文卫及体育、环保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示范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4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6、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8、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