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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2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税。

  2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

  26、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7、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28、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海水、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对个人或个体户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33、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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