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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权限。示范区内的市、县政府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报省政府备案。

  3、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在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7、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8、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9、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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