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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担保〔2010〕315号)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现将《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增强品牌意识,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定。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含)以上。
  (二)通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BBB-及以上。
  (三)近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表》和《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分表》,向所在地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复核打分。
  (三)上报。对初审达到三星级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四)评审。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候选名单。
  (五)评定。经网上公示后,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并授牌。
  一、二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评定、公布,并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条 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上报三星级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含上年度)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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