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六章 验收内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二)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编制、立卷的情况;
(三)竣工图编制质量;
(四)项目档案分类、整理、编目及保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对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测评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对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见附件2),对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等情况进行定量检查、测评。
(一)检查、测评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图、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项目档案数量在3000卷以内的,抽查应不少于100卷;3000卷以上的按4%抽取。
(二)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章 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移交的意见;
(四)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2.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
3.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