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共同组织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档案同步管理和过程控制情况、已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档案整改落实情况、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是否通过档案验收等。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四)省档案局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应当组织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二)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四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符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达到设计能力;
(三)编制了项目全套竣工图;
(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基本完成了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检。
第五章 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