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渔船。年底前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未按期建成的;不掌控辖区内渔船、渔民生产情况的;未落实船籍港地政府对异地作业渔船和生产作业地政府对异地渔船有效监管的;未对涉渔“三无”船舶、渔船私下买卖、渔船租赁、渔船异地挂靠进行清理的;未按规定对渔船标识进行整治的;未对渔船修造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
(三)整顿渔港管理秩序。渔港建设及管辖权属不明的;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渔港消防基础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及运行不畅的;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未到位的;渔港停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不落实的。
(四)规范海洋养殖监管。未落实海洋养殖“三化五覆盖”的;未落实从事近海养殖和捕捞作业拖拉机及驾驶员专项监管的;海洋养殖船违反规定超员载客的。
(五)强化应急救援管理。未制订并执行应急预案的;未建立救援队伍和开展搜救演练的;未落实值班制度,安全通讯不畅通,险情和事故报告不及时的。
(六)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主要是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追究责任的;未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整治目标
(一)全面查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情况
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及渔业部门要全面查清:船主、船东、船长、船员持证、培训情况;安全通讯设备配备情况;编组生产情况;异地挂靠渔船情况;涉渔“三无”船舶及处理情况。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严格渔船许可制度。对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船检机构不得发放检验证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船舶电台执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签证让其离港。
2、严格渔业船员准入制度。渔业船员未经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工作。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
3、严格执行渔船修造企业、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和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
(三)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程度
1、全面推广“三化五覆盖”经营管理模式。按照“企业化运作、规模化经营、标准化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全覆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全覆盖、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安全生产设施全覆盖、安全宣传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提升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组织化程度。
2、严格执行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所有出海生产渔船必须执行编组生产,按5-8条渔船编为一组,明确组长和船组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乡(镇)或村能随时与组长保持联系。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落实编组组长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