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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采用具有透气、透水性铺装材料,减弱地表径流,增加地下水涵养,形成自然地下水循环。
  3、积极采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有机垃圾生化处理、垃圾压缩集中转运、垃圾粉碎管道排放等)技术。
  4、室内外所用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绿色建材,防止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不良影响。
  5、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由申报单位填写规定格式的示范工程申报表,并按申报表要求准备相关附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省住宅中心。
  第八条 评审立项
  省住宅中心组织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评价标准
  (一)优秀住宅示范工程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国标“GB/T5036-2005”)进行评定、检查及验收。
  (二)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按照《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2010)等标准进行评定、检查及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实施
  列入计划的示范工程,要按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竣工时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技术指导
  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省住宅中心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提出优化方案,协助解决示范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
  省住宅中心会同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
  示范工程建设完成后,经示范工程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由承担单位向省住宅中心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省住宅中心会同示范工程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专家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颁发证书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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