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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函房管〔2010〕501号)


各市建设局(委),扬州、泰州市房产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及“成品住房装修”,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制定了《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联系。

  附件: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 “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转变住宅建设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住宅建设和消费模式,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优秀住宅示范工程”,是指以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为目标,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科技为先导,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建造方式和居住理念等方面有所创新,在推进住宅产业化方面起到示范引导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办法所称“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是指以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体,以装修工业化生产为目标,逐步提高装配化程度,在提高模数化、标准化、工厂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有所创新,通过装修(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完成的成品住房装修项目。
  第四条 管理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评审、监管实施、中期检查、考核验收及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二)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总体要求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经正式立项、报建,列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计划,在建或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街坊或组团。省辖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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