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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年综合能耗万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年综合能耗万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重点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定期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完善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现将年综合能耗万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为提高填报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我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填报系统。按照整体工作进度,首先对各区县、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管理负责同志和2009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源管理负责人进行了相关填报操作培训。 请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按照培训要求,直接在网上填报本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2010年7月30日以前将2008和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以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重点企业集团组织对本区域(系统)的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二、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重点企业集团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认真组织报送工作,全面掌握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二)各填报企业要高度重视填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支持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工作,确保上报的数据和情况真实、完整,保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时报送。
  (三)各填报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所在区政府和重点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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