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信息化专项资金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由于第(一)款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中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必须作出财务决算,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剩余资金应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由于第(二)、(三)、(四)款项目终止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撤销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后,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自检和初步验收,并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需提交《天津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相关附件等项目验收文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系统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四)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情况;
(六)项目资金决算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剩余尾款拨至项目单位。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经信委将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