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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建立项目数据库和专家数据库。项目数据库由通过初审的项目组成。项目数据库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滚入下一年作为备选项目,连续三年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自动从项目数据库中剔除。
  专家数据库由计算机网络领域专家、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专家、通信领域专家、信息安全领域专家、信息化理论与标准领域和产业领域、管理领域及财务专家组成。专家数据库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条 初审。每年5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所申报的信息化资金项目所属不同领域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项目初审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采取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年6月组织专家分领域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按得分高低对项目进行排序。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现场论证评估或网上评审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在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情况介绍或书面说明后独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专家评审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三)项目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
  (五)项目实施基础;
  (六)项目实施进度;
  (七)项目经费预算;
  (八)项目绩效;
  (九)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在评审结束后以正式的书面评审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评审意见需经所有评审人员签字,有保留意见的应该同时注明。
  第十四条 每年8月底之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对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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