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经信财〔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积极推进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我委起草了《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信计划〔2008〕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任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申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任务工作及支持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与市财政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六条 市级政府机关部门、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 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须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应用需求、内容和目标、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的信息化项目,须经所属区县、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审核同意,于每年4月底前将《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