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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4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为建设绿色北京、加强建筑节能减排、提高供热用能效率、发展低碳经济,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热计量试点实验基础上,2010年起北京市新建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改革。各有关区县和单位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决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将我市有关热计量收费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及时贯彻落实到供热单位;积极配合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
  二、供热单位是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强化供热单位自身管理和培训,努力提高供热运行管理水平,适应热计量收费带来的新变化。
  对于新接新建建筑,供热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热计量与室内温控装置的选用、安装等事宜及责任,且必须实行热计量收费。
  三、申报居民供热补助时,供热单位应对新增新建居民供热执行热计量收费情况予以说明,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不得将相应新增新建居民供热面积纳入供热补助范围。
  四、供热单位应积极进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后的供热系统必须具备能耗统计和热计量条件。
  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各有关供热单位要以热计量收费作为节能降耗的抓手,促进供热节能和建筑节能工作,转变供热服务理念,为居民提供灵活、个性化的用热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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