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通告
(京安监发〔2010〕69号)
为开展将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工作,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目录》,现予发布。
凡申请本市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9〕32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目录》的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
没有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否则,由市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目录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数量
| 条件
|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 可测量O2、可燃气体、H2S、CO(涵盖单一型、复合型、扩散式及泵吸式)(符合GB 12358要求)
| 2台
| 自有
|
气体检测管装置
| 可测H2S、CO2、、CO等(符合GB/T 7230)
| 3套
|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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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气泵
|
| 2台
| 自有
|
采气导管
| ≥5m
| 2根
| 自有
|
防爆风机
| 符合JB/T 8523要求
| 1台
| 自有
|
小型移动发电机
| 与风机匹配
| 1台
| 自有
|
风管
| ≥5m
| 1根
| 自有
|
防爆灯
| 符合QB 1417要求
| 1个
| 自有
|
防爆对讲机
|
| 1对
| 自有
|
半面罩防毒面具
| 符合GB 2890要求
| 2个
| 自有
|
全面罩防毒面具
| 符合GB 2890要求
| 2个
| 自有
|
滤毒罐(盒)
| A型、B型、CO型、H2S型
(符合GB 2890要求)
| 各1个(对)
| 自有
|
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 符合GB 6220要求
| 2个
| 自有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符合GB/T 16556要求
| 3套
| 自有
|
安全帽
| 符合GB 2811要求
| 2个
| 自有
|
全身式安全带
| 符合GB 6095要求
| 2条
| 自有
|
安全绳
| 符合GB 24543要求
| 2条
| 自有
|
防护服
| 符合GB/T 20097要求
| 2套
| 自有
|
防护眼镜
| 符合GB 14866要求
| 2个
| 自有
|
防护手套
|
| 2双
| 自有
|
防护鞋(靴)
| 符合GB 21147、AQ/T 6108要求
| 2双
| 自有
|
三脚架
|
| 1个
| 自有
|
绞盘
| 绳索长度>10m 最大工作负荷1000kg
| 1个
| 自有
|
救生索
|
| 2个
| 自有
|
安全梯
|
| 1个
| 自有
|
逃生呼吸器
|
| 1个
|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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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袋人
|
| 2个
|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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锥筒(护栏)
|
| 4个
| 自有
|
警戒线
| 符合GA375 要求
| 1盘
|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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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 符合GB 2893、GB 2894要求
| 若干
| 自有
|
心肺复苏模拟人
|
| 1个
| 自有
|
竖向作业模拟设施
| 平台距地>2m、平台面积3m×3m、操作口面积1 m×1m
设工作梯
| 1个
| 自有
|
横向作业模拟设施
| 操作口面积1 m×1m
| 1个
| 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