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48号)
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广东省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相关情况。
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在我市出现,按照《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并依法做好液化石油气气质和气瓶充装管理工作,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气质和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并通过检查和执法等措施确保企业落实到位。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强化本单位的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气质检测制度,确保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液化石油气。严禁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加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严禁将掺有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的液化石油气充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并进行销售。
三、对于未建立和落实气质检测制度,灌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城管和质监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