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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地基、基础
  地基: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3.2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4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3.5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3.6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3.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
  3.8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3.9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
  3.10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4.工程维修条
  4.1地基、基础
  4.1.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1.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定期观测表明沉降不稳定,可对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基础承载力不足,产生竖向裂缝或斜裂缝,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安全承载要求,可对基础进行加固。4.2主体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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