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0〕27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1.总则
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
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
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