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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促进教师整体素质提高和专业成长
  (一)完善中小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好教师入口关,聘用教师必须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专科师范毕业生;根据学生数量变化情况,依据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对缺编的地区和学校及时补充配备。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农牧区乡及以下学校教师编制配备适当倾斜,新增教师应优先满足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需要;实施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不断拓宽中小学教师补充渠道;进一步落实我省“本专科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计划”,在春秋两季安排师范院校临近毕业的本专科师范生到农牧区中小学校进行顶岗实习支教。
  (二)建立教师素质提高机制。加大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适当增加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应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中长期规划,设立省、州(地、市)级义务教育师资培训专项经费,每5年省、州两级培训骨干教师分别达到专任教师的10%;制定学历提升奖励资助办法,鼓励农牧区中小学学科富余教师在紧缺学科方向提高学历层次,进而改善学科结构不合理状况。通过继续教育,到2015年,农牧区小学教师70%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初中教师60%达到本科学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学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建立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互动交流机制。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牧区支教制度。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中小学校长原则上应在本区县(区)内交流轮岗,每学年县(区)范围内教师交流面应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每期(批)交流期限为2年。年满50周岁的男校长及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校长及教师、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人员、重新上岗(转岗)未满1年人员不纳入交流范围。交流教师的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进一步强化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中小学教研员到农村学校定期讲学支教制度和农村校长、教师到城区学校任职、培训制度。
  (四)努力改善农牧区中小学校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教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向农牧区中小学教师、教学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师政策性补贴,逐步实现州(地、市)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基本平衡,缩小城乡教师收入差距;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向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倾斜;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工资政策上对招录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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