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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加强中小学校招生管理。
  1.各地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要坚决保证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初中学校实行划片、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各地各校均不得违规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教育行政部门未下达招生计划前,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和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接受不符合“三限”条件的初中毕业学生;积极推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定校配额”办法,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禁止学校、校长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禁止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改进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方式,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加强对学校在异地招生的管理。
  (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1.各学段学生转出(入)必须要经过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休学期满持医院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各学段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2.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省内跨县(区)借读高中生要在就读学校取得学籍并参加高中会考,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参加高考报名;省外借读高中生在就读高一当年的12月上旬,到户籍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教育局办理省外借读注册手续,在借读省(市)参加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学籍后,到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在省内外借读高中生一律禁止在户口所在地高中“空挂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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