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0〕25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产测绘机构:
《关于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2003〕531号)发布以来,已有81家测绘机构,500余名技术人员从事房产测绘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测绘服务。理顺了房屋登记与房产测绘的关系,解决了房产测绘难的问题。市场化以来,我委不断加强对房产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先后对13家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房产测绘市场的良好运行。
在房产测绘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个别测绘单位弄虚作假、测绘成果与房屋现状不符、共用面积分摊不符合规定、压价竞争和测绘垄断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房产测绘体制改革,规范房产测绘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凡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均可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预售面积和房屋登记面积的测绘工作。
二、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备案的测绘成果。
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特定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预售面积和房屋登记面积测绘。
四、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登记时,发现共用面积分摊不符合规定、测绘成果与房屋现状不符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反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房产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房产测绘资质。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管,按照规定在房产测绘单位的年审、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中提出考核意见。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的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的测绘单位、个人以及处理情况,通过北京建设网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房产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