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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监控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监控系统的通知
(建公用〔2010〕52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供水企业: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现就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监控系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中必须同时建设监控系统,使其纳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调度和监控系统,以确保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2、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控系统应达到建设标准(见附件),满足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调度和监控的需要。
  3、监控系统的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4、供水企业在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时,要对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凡监控系统未达到标准、不能满足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调度和监控需要的,应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和监控系统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通水、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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