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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区县建委准予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栏上注明分站名称、分站地址及技术负责人名称,并加盖区县建委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分站名称应当由混凝土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乡镇名称+分站依次组成,混凝土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站可表述为分公司。

  第十三条 区县建委在办理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5日内,应当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向区县建委通报全市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设立变更等情况。

  分站被撤销或拆除后,混凝土主站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混凝土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其分站方可在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站不得以分站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分站管理,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将资质证书副本存放在分站备查。

  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较多的,可以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第十六条 混凝土企业允许其他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以自己名义从事混凝土生产或将分站出租给其他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分站试验室负责人、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车辆设备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责令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混凝土分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混凝土企业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分站仍不达标的,区县建委应当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混凝土企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后30日内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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