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办法实施后,在符合《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的条件下,混凝土企业在除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以外的区县建材工业园区设立的分站。
第七条 混凝土企业办理上述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混凝土企业对分站的出资证明材料;
(五)分站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
(六)试验室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任职文件及社会保险凭证;
(七)有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以及与混凝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核查时间)按照下列标准对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一)专项试验室、搅拌系统、其他机械设施应当由主站或分站自有、分站专用,混凝土分站的输送泵、运输车辆可以提供租赁协议,车辆设备数量不得低于主站资质等级标准。
(二)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试验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得在本企业主站、其它分站试验室或其它企业主站、分站试验室兼职。
(三)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得由该企业主站或其它分站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且人数不得低于主站资质等级标准。
(四)分站所有资产归属于主站。
第九条 区县建委受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的同时,委托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分站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条 专家组接受委托后,区县建委应当组织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站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专家组应向区县建委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专家核查意见应当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区县建委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组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资质证书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