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24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的规范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混凝土企业分站的设立、撤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混凝土企业分站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分站资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市混凝土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混凝土企业加强分站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第二章 分站设立、撤销管理
第五条 混凝土企业设立、撤销分站时,应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六条 分站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凝土企业方可就分站设立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持有混凝土分站资质证书的分站;
(二)2008年9月8日前,设立在五环路以外的分站;
(三)2008年9月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混凝土企业在区县建材工业园区用地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工业用地上设立的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