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节能降耗月公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14个市州,14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和164户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管,实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月公告制度。各市州每月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14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要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信委报送上月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本行业节能工作进展情况。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市州要对本地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不含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上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总辖区内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三)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各市州要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降耗设施不正常运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严重违反能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年第三季度,省政府将组成工作组,检查各市州和重点用能企业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
(四)严格考核评价制度。今年6月底前,省工信委要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企业和产品,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同时,组织开展对各市州2009年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各市州要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
(五)搞好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及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协调有关方面,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本行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市州和县市区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合力。要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节能工作进展和能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市两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节能攻坚行动的开展,开设专栏,专题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曝光节能工作不力和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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