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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工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领域专家,按照《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第一阶段目标要求,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研究编制推进兰(州)白(银)、平(凉)庆(阳)等7大基地、16条产业链、36个园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州完善和执行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发挥循环经济对节能降耗的促进作用。

  (七)加大节能降耗资金投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主动与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和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省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2.3亿元,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环保能力等项目建设。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研究制订相关优惠政策,不断拓宽节能降耗项目的投融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降耗投入机制。

  (八)做好节能降耗监管服务。尽快出台甘肃省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研究出台加强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加强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落实节能服务产业有关税收政策,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建设。出台并实施企业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一)强化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机制。要把节能降耗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定期公布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省监察厅要对各市州及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完成情况进行监察。省政府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州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市州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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