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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现就全省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起,当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包括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择业)手续办理、就业率统计、就业情况分析、就业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等。当年12月31日(不含12月31日)以后,即从下年度起,省内所有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包括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新落实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办理(《择业通知书》换发《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调整改派、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

  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加强沟通衔接,全面做好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移交工作。每年年底前,省教育厅要及时向省人社厅移交省内所有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择业)人员名册、就业数据信息等相关基础资料。

  三、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5〕11号)规定,为省内外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未就业本地生源毕业生和持《择业通知书》回生源地登记注册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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