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加强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管理。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抵押、质押交易实行公开挂牌制度,对国企并购、重组、破产过程中知识产权处置依法进行监督。严格规范国有出资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切实加强保护。加强服务外包企业在业务流程、网络传输以及人员变动等环节中知识产权和信息的安全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协调体系,促进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逐步增加知识密集型产品出口比例。加强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努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有序运行。
(三)加大投入扶持力度。
(5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投入体系。鼓励和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项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53)分级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省市两级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扶持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支持专利人开展专利申请、专著申报和商标注册,支持市场主体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权利人的维权活动给予扶持。专项扶持资金要根据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相应增长,加速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建立健全职务发明人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务发明人专利申请和成果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54)政府项目资金优先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项目或产品倾斜。对技术先进、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项目的转化与产业化,优先给予政策鼓励与资金支持。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甘肃著名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凡获得政府资助的重点、重大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55)切实加强行政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新型工业化等相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制度,对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予以通报。
(56)切实加强社会监督检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公开,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将故意侵权、反复侵权者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社团监督、舆论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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