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市场的准入与违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规划和国土资源、城建、财政、水利、交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具有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人员、设备、资金、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四)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备案手续;
(五)外埠企业具有进沈备案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