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和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0〕147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从事机动车维修、拆解的企业(以下简称维修、拆解企业)已超过6000家。在机动车维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废漆渣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但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维修、拆解企业存在危险废物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贮存设施不达标、处置利用去向不规范等问题;部分维修、拆解企业违法将危险废物交给小商贩收集、处置和利用,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安全风险。为加强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维修、拆解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维修、拆解企业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
三、各维修、拆解企业必须依法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申报登记内容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四、各维修、拆解企业必须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贮存设施须有防渗的硬化地面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的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
五、各单位对机动车维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焚烧利用。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要求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关信息可登陆我局网站(www.bjepb.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