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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汽油车和两轮摩托车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汽油车和两轮摩托车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京环发〔2010〕19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的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发动机)、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须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为确保国家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新购不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汽油车、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我市将停止办理环保手续;原有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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