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上市后备企业其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在示范区范围内,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缓缴。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特别是省外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优化调整,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有企业成功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在年度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时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六、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在示范区内的享受示范区相关优惠政策)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七、积极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八、开展企业上市对接活动,示范区各市、县(区)每年不定期组织本地拟上市企业和省内外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开展对接交流,深化合作,并邀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和已上市公司负责人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和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上市融资工作专家库,组织邀请省内外专家为各地上市融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