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审查、修改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站在全局高度,重点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是否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精神,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遵循《
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
(七)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施行1年后,实施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立法后评估,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适应安徽崛起新形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二)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对每一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确保草案起草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未能按期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切实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忠诚、科学、理性、严谨的政府立法工作队伍。立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