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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0〕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围绕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立足于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和谐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维护稳定的需要,审视和把握每一件立法项目,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当前,要特别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立法工作。

  (三)立足省情、突出特色。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创设性立法力度。处理好积极立法与善于立法、适时立法与慎重立法的关系。更加注重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立法理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切实向重视立法质量和实效转变,向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立法并重转变,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科学确定政府立法项目。建立健全政府立法项目库。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府立法项目库,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中心工作,适时动态管理政府立法项目库。完善政府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或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进行全面论证,从源头上把好政府立法的立项关。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也要进行立项论证。科学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汇总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立法建议的基础上,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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