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强化激励机制,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在我省工作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者填补了某项空白,推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为我省引进动植物新品种或者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做出较大贡献;
(五)为培养人才,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六)为引荐人才,在推动国际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文化交流,引进国外智力中做出较大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对外国专家奖励的具体种类,包括:
(一)政府奖励。
1.荣誉市民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