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市政府或市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