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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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