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银行 (本市) 贷款利
息补贴。
1、贴息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市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补贴三分之二;区(县)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一般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经营效益、社会效益良好;承包、租赁合同至少三年以上,经营必须满一年以上;因特殊情况需支持的由市商务委、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专题确定。
(二) 项目须符合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制定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网点的规划要求,并经市、区(县)的商务委、民族宗教委(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企业(专柜)原则上三年内只享受一次补贴,装修改造后三年内不得改变经营用途。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项目,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需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须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预算书;
3、《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
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申请表》;
5、项目决算书;
6、项目审计报告;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8、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9、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市属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属企业向区(县)民族宗教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区(县)民族宗教办对区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申请企业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补贴申请表》,装修改造补贴项目另须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区(县)民族宗教办会同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对项目会审后附项目预算书报市民族宗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