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
(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三)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本市)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商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补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清真饮食网点、食品网点装修改造补贴。
1、项目装修改造费用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测算;添置设备应以国产为主,购置费用按发票金额认定。
2、装修改造范围:厨房、堂口、招牌外立面;添置设备范围:环保设备、消防设备、厨房设备、水电煤增容配套费、堂口服务设施及其他装修改造必须添置的设备。
3、专项资金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装修改造(含设备添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市、区各补贴100万元)。
(二)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装修改造补贴。
1、每个专柜装修费用按不超过3万元测算。
2、专项资金按经核准的专柜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
(三)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专摊)租金补贴。
1、每个专柜(专摊),年度租金补贴5000元。
2、市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专项资金补贴,区(县)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区(县)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