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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0年6月13日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清真食品基本点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商务委、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商务委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民族工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专项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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