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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一)规范出单。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二)农业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额度、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三)保险理赔款必须到户。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可通过“一折(卡)通”及时将理赔款项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八、组织领导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局、水利厅、气象局、农科院以及保险承办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
  (二)保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保险承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行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监控投保品种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建立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防范农业大面积灾害发生,防灾防损。
  (四)畜牧部门要在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支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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