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收费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或委托各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奖惩和考核责任制度,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对超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强化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的公开,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可实行委托征收,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亮证征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