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农补贴类资金。主要是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粮大县奖励、油料生产大县奖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资金。
3.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科技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金。
4.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是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资金。
5.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是化解乡村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资金。
6.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是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资金。
7.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等医改资金、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民政专项救助资金、农村环境保护、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等资金。
8.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9.库区移民类资金。主要是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和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的资金。
10.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资金。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
1.实行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搞好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管理。凡能通过“一折(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都要通过“一折(卡)通”发放(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收费为由抵扣农民群众的各种强农惠农资金。涉农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等有关规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综合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